第二十三条 夫妻已有一个子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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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1-12-30 13:16:44作者:admin2
答:现在实行的省条例是2009颁布的,全文可在各省市区人口网查阅,根据第三章规定如下:
第二十三条 夫妻已有一个子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:
?。ㄒ唬┑谝惶プ优〔卸?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,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;
?。ǘ┗疾辉校ㄓ┲?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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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因?;と嗣裆撇踩?、抢险救灾、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,烈士的独生子女。
第二十四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:
?。ㄒ唬┮环皆倩榍耙延幸桓鲎优?,另一方未生育过的;
?。ǘ┮环皆倩榍昂戏ㄉ礁鲎优笊ヅ?,另一方未生育过的;
?。ㄈ┰倩榍八礁魃桓鲎优?,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,且该子女为病残儿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,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。
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:
(一)只有一个女孩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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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ㄈ┓蚱抟环绞舴且糯圆屑?,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;
?。ㄋ模┚幼≡谌丝谙∩俑吆角?。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标准和范围,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。